(1)基本情況
原滹沱河化肥廠廠區地塊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學府路以北、向河街以東,滹沱河迎賓館以西,地塊總占地面積約102541.7m2(約合154畝),整個地塊中心地理坐標為北緯38.117275°,東經114.530439°。該地塊由東西兩個相鄰的子地塊組成,西側子地塊1主要為原滹沱河化肥廠廠區,占地面積91511.3m2(約137.3畝),東側子地塊2主要為原滹沱河化肥廠聯醇生產區,占地面積11030.4m2(約16.5畝)。調查地塊1969年之前為荒地。1969-2009年為滹沱河化肥廠生產時期,主要進行合成氨、液氨等的生產,2009年5月,該廠停產整體搬遷至晉州市馬于工業園區。2009年5月~2011年該地塊閑置。2011年開始,地塊內開始陸續有堆土建渣等進入地塊內堆存,在地塊內逐漸形成一個堆高約為25m的堆土山。2022年4月開始,學府路東延(勝利大街-翠屏路)道路工程壓占西側子地塊部分面積用作道路建設,目前該道路已基本建設完工。截至現場踏勘前,兩個子地塊內工業企業、建構筑物、生產設備均已拆除,其中,西側子地塊1內西南部分區域為已建設完成的學府路,東北部分區域內堆存有大量堆土,西北部分區域內堆存有建渣。東側子地塊2內現狀為空地。該地塊歷史未發生過污染事故。
根據《石家莊太平河城市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公示》,地塊未來規劃為公園綠地、城市道路、商業和二類居住用地,本次調查將分別按照其未來規劃進行評價,公園綠地、城市道路及商業部分地塊按照GB36600中二類用地標準進行評價,二類居住用地部分地塊按照一類用地標準進行評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及《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另外,該地塊為化工企業,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減少企業停產拆遷地塊再開發利用過程可能帶來新的環境問題,確保居民人身安全,需要對原企業地塊開展污染狀況調查工作。2023年3月,受石家莊太平河城市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煜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原滹沱河化肥廠廠區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以確定場地污染的狀況,為地塊環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據。根據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現場采樣檢測分析結果,我單位編制完成《原滹沱河化肥廠廠區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2)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污染識別)
通過對本場地生產歷史、生產工藝、主要產品和原輔材料、中間產物、降解產物,以及污染物處理與排放等資料的分析,并結合前期調查工作結果,本地塊重點關注的區域為原各主要生產工段及其配套公輔設施等。主要關注的污染物主要包括pH、重金屬(砷、鉛、汞、鎳、銅、鋅、鈷、鉬)、VOCs(苯乙烯、苯系物、二硫化碳、烴類)、SVOCs(多環芳烴、酚類、酮類、醇類)、氟化物(可溶性)、氨氮、氰化物、石油烴、多氯聯苯。
(3)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污染確認)
本次調查重點關注區域采用“系統布點法與專業判斷布點法相結合”,一般關注區采用“判斷布點法”,進行采樣點布設。初步調查階段共布設56個土壤采樣點和29個堆土采樣點,共采集268個土壤樣品(含25個平行樣)和65個堆土樣品(含10個平行樣)。
土壤樣品監測指標包括pH、重金屬(砷、鉛、汞、鎳、銅、鋅、鈷、鉬)、VOCs(苯乙烯、苯系物、二硫化碳、烴類)、SVOCs(多環芳烴、酚類、酮類、醇類)、氟化物(可溶性)、氨氮、氰化物、石油烴、多氯聯苯等指標。
(4)調查結論
通過地塊初步調查及結果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1)本次調查一類用地部分地塊布設土壤取樣點位4個,檢測項目為pH值、重金屬、氨氮、氰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等,各因子均滿足選定的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
(2)本次調查二類用地部分地塊布設土壤取樣點位33個,檢測項目為pH值、重金屬、氨氮、氰化物、水溶性氟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等,其中氨氮超過二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需要進行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以進一步確定其污染范圍,以及其是否存在健康風險。
(3)堆土設置土壤采樣點29個,檢測項目為pH值、重金屬、氨氮、氰化物、水溶性氟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等,其中3個堆土點位苯并(a)芘超過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需要進行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以進一步確定其污染范圍,以及其是否存在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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